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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尔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人,住本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5时08分,被不起诉人尔某某驾驶冀A*****长城牌红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贾村交叉口北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悔过,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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