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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中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宾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牌小型客车搭载朋友从南宁市青某某长湖路音味有你酒吧驶出右转进入长湖路,沿长湖路行驶两三百米即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其酒精含量是10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西江滨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委托鉴定,案发时宾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3.5mg/100ml。

本院认为,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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