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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甲(曾用名宗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302。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宗某甲酒后驾驶鲁******号牌棕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在青岛市黄岛区**路**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宗某甲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0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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