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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张家口市高新区**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怀安县公安局西沙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冀G2****号的白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从沈家屯出来准备去赐儿山街宏景佳苑小区,在行驶至西环赐儿山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宗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85mg/100ml。宗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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