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21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曾用名:无,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6********,汉族,河南省**县人,高中文化,家住**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凌晨1时 11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36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