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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5*********1274,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日22时20分,宋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沿202省道行驶至颍州区三塔镇葛庙桥南8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刘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追尾,造成宋某某和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宋某某经民警到医院抽取其静脉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0.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自身伤情严重,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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