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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豫E8****号小客车从角弓镇角弓街向角弓镇肖坝子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武都区角弓镇(白鹤桥)时被武都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提取宋某某血液样本,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107.7mg/100ml,另据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持有C1型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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