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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3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5日移交本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津C*****号别克车从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天地小区出来,沿金马路向西行驶至谈固大街,又沿谈固大街向北行驶至裕华路,接着沿裕华路向东行驶至裕华东警务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33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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