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职业:石家庄市栾城区**村**快递公司员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3时许,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灰色长城H6越野车,在308国道南5000米**村南口处,由西向东行驶了约10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4mg/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