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小区**号楼**门**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津C*****号别克车从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天地小区出来,沿金马路向西行驶至谈固大街,又沿谈固大街向北行驶至裕华路,接着沿裕华路向东行驶至裕华东警务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33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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