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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7********,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曲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门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95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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