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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村。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苏EQ****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金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昌路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宋某某本人受伤骨折,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1月1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执法录像、车损照片。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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