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7********,汉族,高中,安达市*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08时40分许,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六道街北*小区出来,途经安达市正阳三道街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19年09月24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78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张某某、宋某甲的证言;
3.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