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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现住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21时31分许,宋某某驾驶一辆豫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至叶县保安镇五里庄西3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1mg/100ml

本院认为, 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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