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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50岁,1970年**月**日出生**号码xxxx,汉族,高中毕业,群众,山东省胶州市人,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201户1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号楼**单元401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红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洛阳路东向西行驶至洛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8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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