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寓**栋**单元**号,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其岳父家吃晚饭喝了两杯劲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同其妻子陈某某一起去金石桥住宿,途经金石桥镇工商所路段,被正在进行公路巡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测试结果为98(mg/100ml),而后被执勤民警带至金石桥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02.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