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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6********,汉族,专科毕业,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某某,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1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H****的小型轿车由花溪区板桥艺术村经田园北路往棉花关方向行驶,当21时35分,行驶至花溪区田园北路与贵筑路交叉口500米处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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