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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7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2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家住**路**小区兄弟宋某丙家吃饭,期间,宋某某饮用了约三两白酒。当日21时许,宋某某驾驶云D9****的小型轿车由上坝路经花溪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花溪大道中段中曹司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6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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