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园**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宋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与南高基路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