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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0时20分许,宋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路**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2月1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3.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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