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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成武**公司职工,现住成武县**街道**街**号**号。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心爱”牌电动四轮车沿成武县湖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定砀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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