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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0********,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现为南阳市官庄工区****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街**组**号(现住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中午,宋某某在官庄工区胜利路附近某饭店饮酒,15时46分许,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FB***小型轿车沿车站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高速桥南河庄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宋某某被民警带往南阳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90.21mg/100ml。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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