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路香格里拉酒店一酒吧喝酒。次日1时许,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二人从该处出发往三官堂方向行驶。2时2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8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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