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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鄂A7****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博爱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1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大沥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宋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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