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村**街**号;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Z****号小型轿车沿梅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东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向北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血醇检验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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