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宋某)(公开版)_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号;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Z****号小型轿车沿梅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东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向北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血醇检验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91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