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村,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8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苏BB****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长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亚奇物流门前,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撞倒,事故致杨某某受伤并当场死亡。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检验,杨某某系交通事故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居住情况说明、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及家属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公证书等;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审讯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宋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宋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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