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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红旗牌小型轿车沿襄阳市樊城区***路行驶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4.7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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