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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011993********,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房。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粤A8J***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猎德桥底南往南掉头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安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安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后安某某被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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