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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011年11月10日,因寻衅滋事经济南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批准,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黄岛区**路莫泰酒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7mg/100ml,经对安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安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劳动教养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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