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青岛路与太公一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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