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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8********,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栋**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栋**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甲驾驶津D****6号威志汽车返回津南区**镇**园**号楼的住处,在寻找车位停车时,发现被害人宁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前面马路边的津M****0宝马320汽车堵住了进出车位的通道。经联系无果,气愤之下捡拾石子将该车车身划伤。经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宝马汽车车损价值为人民币13568元。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赔偿被害人宁某乙经济损失二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宁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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