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7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房。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55分,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K***号轻型封闭货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出长源路东13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宁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宁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1.3mg/100mL。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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