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机动车范畴)行驶至342国道宁阳县磁窑镇西太平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鲁******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宁某某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即民警在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对宁某某提取血样。2020年7月7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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