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机动车范畴)行驶至342国道宁阳县磁窑镇西太平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鲁******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宁某某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即民警在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对宁某某提取血样。2020年7月7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