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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专科毕业,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0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途经邵阳市邵阳**公园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宁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5.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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