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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6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宁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东路**北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2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宁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9.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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