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0103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道**路**栋。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时3分,孟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琼A9H***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孟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孟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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