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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齐河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3时左右,孟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齐河县城区**路南首银座商城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mg/100ml。2020年6月18日孟某某主动到齐河县**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孟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孟某某的供述、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孟某某的供述证实孟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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