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15号

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11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海拉尔区满洲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拉尔区胜利市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孟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5.87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