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乡**村,现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行某某龙州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实验学校路段时,发现交警检查,往后倒车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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