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行某某龙州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实验学校路段时,发现交警检查,往后倒车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