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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8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叶县常村镇汽车站西边被常村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4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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