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居委会**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让其帮助收款、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赚取好处费,仍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二维码帮助收款并转账,期间还发展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取保,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等多人帮助其收款、转账,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按照上述相同的模式:李某某发展了孙某丙(另案处理),孙某丙又发展了刘某某、朱某某、王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朱某某发展了田某某、秦某某、牟某某、郑某某、翟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等人。经查,王某乙等二十多名被害人被人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的钱款进入了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或银行账户,上述人员在明知收款、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帮助转移,并以此赚取好处费,共计转移资金2430000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帮助转移资金6000余元,非法获利25元。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