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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95********,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镇江市京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苏K1****小型轿车,沿本市润州区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山西路狮子山路口附近,被设置在该路口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点的民警检查。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始终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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