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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销售假药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申悦智,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妻子张某某服用“咳喘灵胶囊”后效果明显。2018年秋季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家中按照每瓶30元的价格,对主动找上门药的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多次销售“咳喘灵胶囊”,数量达270余瓶,从中获利2000余元。经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咳喘灵胶囊”为假药。但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服用“咳喘灵胶囊”后感觉药效明显,并无任何副作用。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浅、肢体残疾,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不属于《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6.88条规定的一般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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