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害人邵某甲、彭某某夫妇为找人帮助其儿子邵某乙通过高考艺考,经陈某甲介绍,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识,被害人邵某甲、彭某某夫妇请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帮忙运作邵某乙高考艺考一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虚构其具有运作高考艺考的能力,隐瞒了艺考过程无法打招呼等客观事实,向被害人邵某甲、彭某某夫妇称自己关系网广,有能力运作高考,承诺可以帮助邵某乙在高考的艺考中拿到高分、达到湖南**大学音乐表演专业录取线、考取湖南**大学音乐学院。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打点评委考官”为由,要求被害人邵某甲、彭某某夫妇索要钱款人民币28万元。2019年12月24日,被害人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湖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8万元。收到上述钱款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同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与湖南**大学的老师铺垫关系,花费了约26万元用于购买土特产、烟酒、请客吃饭。艺考前,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找到李某某,由李某某对邵某乙进行了一次专业课辅导,后又找到陈某乙、尹某某等人打招呼,均遭到拒绝。
2020年1月4日,邵某乙参加了湖南省2020年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统考,其考试成绩并未达到湖南**大学的录取线。事后,被害人邵某甲要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退还钱款,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自己帮助邵某乙运作艺考花费了钱款为由拒不归还。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邵某甲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甲、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5.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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