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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小区**-**底商。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系唐山市**装饰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3月2日,孙某某隐瞒自己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仍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同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唐山市金隅乐府**物业公司经理潘某某沟通锁具赔偿事宜,并收取潘某某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由孙某某用于日常花销。

2018年12月18日,孙某某退还唐山市金隅乐府**物业公司人民币8000元。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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