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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路**号**楼**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颖,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唐某某从王某乙处得知可托人办理北京户口,唐某某将此事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并让孙某某介绍朋友办理。孙某某向唐某某介绍人员,并收取王某甲、赵某某、贾某某、杜某某等人钱款后交给唐某某75万元,唐某某将上述钱款以现金方式交给王某乙。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因无法办成北京户口,王某乙将钱款退给唐某某,唐某某分多次退还给孙某某,孙某某退还给部分办户口的人员,部分钱款未退还。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后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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