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生于196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2225196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高台县人,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高台县**镇**苑**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其家人在高台县宇阳大酒店为母亲过寿,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用了白酒。至当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G*****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高台县东城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阳光国会门口路段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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