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现住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1号小型轿车,沿丹阿线由榆林镇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驶至丹阿线315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送检的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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