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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3时15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武都区安化镇安化交警中队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40mg/100ml,经对孙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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