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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109221985********,锡伯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1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G30)2392km+800m酒泉收费广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3.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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