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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楼**号,系**外卖送餐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甘JV****号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2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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