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院**,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该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58分许,孙某某驾驶甘AQ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门口时,被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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