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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6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省临洮县**工作室舞蹈老师,住址:甘肃省临洮县**小区**区**栋**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南环路行驶至伏龙坪隧道入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为:116.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30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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